overview of the northern territories画像

1何謂北方領土問題

「北方領土」意指由綿延於北海道本島東北方海面上的齒舞群島、色丹島、國後島及擇捉島所構成的列島,乃日本的固有領土,從未成為他國領土。
1855 年 2 月 7 日,日本與俄羅斯之間以全然和平、友好的形式簽訂「日俄和親通好條約」,確認直接以當時在北方四島之一之擇捉島及位於該島北方之得撫島之間自然成立之分界做為國境劃分。
第二次世界大戰末期之 1945 年 8 月 9 日,蘇聯違反當時仍具效力(1946 年 4 月前均屬有效)之日蘇中立條約參與對日戰爭,並於日本接受波茨坦宣言後之同年 8 月 28 日至 9 月 5 日之間佔領北方四島之所有島嶼。當時並無任何蘇聯人居住於北方四島上,而居住於北方四島的日本人總數約為 1 萬 7 千人;蘇聯於 1946 年單方面將北方四島「編入」該國版圖,並於 1948 年強制驅逐所有日本人。其後北方四島仍持續被蘇聯及俄羅斯非法佔據至今。
因北方領土問題之影響,日俄兩國之間至今仍未締結和平條約。
時至今日,日俄兩國之間仍在持續進行交涉。
為早日解決北方四島之歸屬問題並締結和平條約,日本政府將以至今已達成、簽訂之多項共識及文書為基礎,繼續與俄羅斯方面積極交涉。

2北海道政府對於北方領土問題之立場

北方領土為北海道之行政管轄區,因此北海道政府將解決北方領土問題視為行政上最為重要的課題,除支援日本與俄羅斯之間之交涉,以期早日解決問題之外,亦致力於打造解決北方領土問題的完善環境。

3北方領土問題的經緯(至產生領土問題為止)

(1)日俄和親通好條約(1855年)

日本發現、調查北方領土之時期早於俄羅斯,最晚於 19 世紀初期即已確立對北方四島之實際支配。19 世紀前半時期,俄羅斯方面亦認同該國領土之南方邊界為得撫島(位於擇捉島北方的島嶼)。日俄兩國於 1855 年基於日俄和親通好條約,確認直接以當時在擇捉島及得撫島之間自然成立之分界做為兩國的國境劃分。

(2)樺太千島交換條約(1875年)

基於樺太千島交換條約,俄羅斯將千島群島(=此條約中列舉之占守島(千島群島最北端的島嶼)至得撫島為止之 18 座島嶼)轉讓給日本,而日本則放棄整座樺太島,將之轉讓給俄羅斯。

(3)朴次茅斯條約(1905年)

基於日俄戰爭後訂定之朴次茅斯條約,俄羅斯將樺太島(庫頁島)北緯 50 度以南之部分轉讓給日本。

(4)大西洋憲章(1941 年)、開羅宣言(1943年)

1941 年 8 月,美英兩國首腦簽署大西洋憲章;該憲章可稱為同盟國方面對於第二次世界大戰之指導原則,表明不以戰爭形式尋求領土擴張之方針(蘇聯於同年 9 月表示加入此一憲章)。
此外,1943 年的開羅宣言中除確認該憲章之方針外,亦宣告須將日本自「日本國基於武力及貪欲攫取」之地區等驅逐出境。然而,參照歷史經緯即可明確判斷北方四島並不屬於該條約所述之「日本國攫取」之地區。

(5)波茨坦宣言(1945 年 8 月接受)

波茨坦宣言中規定必須實施於 1943 年宣告須將日本自「日本國基於武力及貪欲攫取之地區」驅逐出境之開羅宣言所定之條款,且日本的主權將被限制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同盟國所決定之各島嶼內。
然而蘇聯無視當時仍具效力之日蘇中立條約,於 1945 年 8 月 9 日參與對日戰爭,於日本接受波茨坦宣言後仍持續發動攻擊,並於同年 8 月 28 日至 9 月 5 日之間非法佔領北方四島(且蘇聯佔領北方四島之際,日本軍並未抵抗,佔領過程均未見血)。

(6)舊金山和約(1951年)

日本基於舊金山和約,放棄對於千島群島及基於朴次茅斯條約獲得之樺太島的一部分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及要求。然而北方四島原本就不包含於千島群島之中。且蘇聯並未簽署舊金山和約,因此無法主張該條約所規定之權利。

4日蘇、日俄間締結和平條約之主要交涉

(1)日蘇共同宣言(1956 年 10 月(簽署)、12 月(生效))

除齒舞群島及色丹島外,日蘇兩國之間未能看見就領土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之前景。因此兩國未簽訂和平條約,改為簽署規定結束戰爭狀態、恢復外交關係等之日蘇共同宣言。
→同意繼續進行締結和平條約之交涉。
→同意於締結和平條約後,將齒舞群島及色丹島交還日本。

(2)日蘇共同聲明(1991 年 4 月)(海部俊樹總理、米哈伊爾.戈巴契夫總統)

蘇聯方面首次於文書上具體闡明北方四島之名稱,並承認領土界定問題的存在。

  • 海部総理大臣・ゴルバチョフ大統領の写真
(3)東京宣言(1993 年 10 月)(細川護煕總理、鮑利斯.葉爾辛總統)
  • (一)將領土問題定位為與北方四島歸屬相關之問題,
  • (二)明確規定解決北方四島之歸屬問題、締結和平條約,使兩國關係完全正常化之步驟,
  • (三)表明 1)立足於歷史與法的事實,2)基於兩國共識下簽署之各類文書及 3)法律與正義原則的基礎來解決領土問題之明確交涉方針。

此外,東京宣言亦確認日本與蘇聯之間所有條約及其他國際承諾亦將繼續適用於日本與俄羅斯之間。

  • 細川総理大臣・エリツィン大統領の写真
(4)伊爾庫次克聲明(2001 年 3 月)(森喜朗總理、弗拉迪米爾.普丁總統)
  • (一)將 1956 年之日蘇共同宣言定位為交涉過程之起始點,並以文書形式確認其法律有效性。
  • (二)在此一基礎上,根據東京宣言再度確認日俄雙方對於解決北方四島歸屬問題及締結和平條約之共識。
  • 森総理大臣・プーチン大統領の写真
(5)關於採納日俄行動計畫之共同聲明及日俄行動計畫
  • (一)兩國首腦於共同聲明內確認應解決北方四島歸屬問題,並盡早締結和平條約,以此使兩國關係完全正常化之「決心」。
  • (二)「日俄行動計畫」內具體列舉 1956 年之日蘇共同宣言、1993 年之東京宣言、2001 年之伊爾庫次克聲明之 3 件文書,並與其他多項共識並列為今後進行和平條約交涉之基礎。
(6)關於發展日俄夥伴關係之共同聲明(2013 年 4 月)(安倍晉三總理、弗拉迪米爾.普丁總統)
  • (一)於共同聲明內建立對於戰爭結束後已經過 67 年,日俄之間卻仍無和平條約屬於異常狀態之共識,並表明克服雙方立場隔閡,以決定性的方式解決已於 2003 年之共同聲明及行動計畫內確認應解決之問題(北方四島的歸屬問題),並締結和平條約之決心。
  • (二)就指示兩國外交部門加速交涉擬定雙方都能接受的之解決方案一事達成共識。
(7)普丁總統訪日(2016 年 12 月)(安倍晉三總理、弗拉迪米爾.普丁總統)

雙方首腦單獨就和平條約問題進行直率且極其深入之長時間議論,展現出雙方首腦本身對於解決此一問題的強烈決心。
雙方亦同意展開協議,以利日俄兩國以特別制度於北方四島實施共同經濟活動。

(8)於新加坡舉辦之首腦會談(2018 年 11 月)(安倍晉三總理、弗拉迪米爾.普丁總統)

就「以 1956 年之宣言為基礎,加速進行和平條約之交涉」一事達成共識。

  • 安倍総理大臣・プーチン大統領の写真
(9)日俄首腦電話會談(2021 年 10 月)(岸田文雄總理、弗拉迪米爾.普丁總統)

確認雙方將依據兩國之間至今建立的包含 2018 年於新加坡建立之共識在內之多項共識,全力以赴致力於和平條約之交涉。

5要求歸還北方領土運動

「要求歸還北方領土運動」據信始於 1945 年 12 月 1 日,當時的根室町長安藤石典向同盟國總司令呈上陳情書之舉動。其後,原先居住於北方領土之居民、與四島相鄰的根室的人們要求歸還領土的聲浪漸漸日本政府將每年 2 月 7 日定為「北方領土日」。此一日期源自 1855 年 2 月 7 日簽訂之日俄和親通好條約;該條約以和平形式約定日俄兩國之國境位於擇捉島與得撫島之間,且為首度明確界定北方四島為日本領土之國際文書。
此外,每年的 2 月及 8 月為「要求歸還北方領土運動全國強調月份」,日本全國各地皆會舉辦聚會、演講會、展示板展覽等多采多姿的活動。

6四島交流、自由訪問及北方掃墓

基於不危害與日俄雙方領土問題相關之法律立場的前提下,目前設有下述 3 種訪問北方四島的架構。

(1)四島交流

在北方領土問題獲得解決前,開放日本國民及居住於北方四島之俄羅斯人之間不需護照、簽證即可互相訪問,以增加雙方的互相理解,並對解決領土問題做出貢獻為目的之業務。自 1992 年起實施。

(2)自由訪問

基於人道立場,開放身為日本國民,且為原先居住於北方四島之島民及其家族者可用最為簡易之形式訪問北方領土之業務。由原島民團體接受國家支援,自 1999 年起實施。

(3)北方掃墓

基於人道觀點,以身份證明文件為根據執行之掃墓業務。由北海道政府自 1964 年起於北方四島上共計 52 處墓地舉辦。

7北方四島之共同經濟活動

2016 年 12 月之日俄首腦會談中,就展開北方四島之共同經濟活動之相關協議將成為邁向締結和平條約的重要的一步一事,雙方首腦達成了共識。
2017 年 9 月之日俄首腦會談中確定了將早期進行之 5 項專案候補*,2019 年時除促進雙方的垃圾處理專家往來外,亦舉辦了首度開放日籍觀光客前往國後島及擇捉島之試行觀光旅遊行程。
*(1)共同增殖及養殖海產、(2)溫室蔬菜栽培、(3)開發因應島嶼特色之旅遊行程、(4)引進風力發電、(5)垃圾減積應對方案